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代理人 沈士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簡英菊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新臺幣(下同)22,000元及自民國94年9月10日起算之利息。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及信用卡帳單,該信用卡帳單之入帳日及結帳日均係為95年1月23日、應繳總金額為23,933元,依形式觀之,尚無從推知本件請求之本金金額及利息起算日即為如聲請人於聲請狀所載。故請釋明上開事項,並應提出本件欠款明細等相關債權釋明文件。(欠款明細須可看出現欠本金餘額及利息起算日,若與本件請求標的不符,亦應一併更正之。)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