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蕭李香蘭 上列聲請人與 郭明輝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原匯票票面金額與支付命令聲請費用不符,故暫不兌入國庫)。
二、請提出支票1紙之退票理由單(票號:0000000)。
三、經核,本票(票號:462676)無約定清償期之記載,故請釋明該本票之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