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6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上列聲請人與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陳財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是否將請求標的更改為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財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