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18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8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1864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柒萬叁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支票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逾此部份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書記官洪浩進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8年度司促字第11864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97年8月15日│120,000元│97年8月15日│CUA0000000│├──┼─────────┼───────────┼───────────┼───────────┤│002│97年8月20日│300,000元│97年11月26日│CUA0000000│├──┼─────────┼───────────┼───────────┼───────────┤│003│97年8月23日│150,000元│97年8月25日│CUA0000000│├──┼─────────┼───────────┼───────────┼───────────┤│004│97年8月27日│100,000元│97年11月26日│CUA0000000│├──┼─────────┼───────────┼───────────┼───────────┤│005│97年9月3日│70,000元│97年9月3日│CUA0000000│├──┼─────────┼───────────┼───────────┼───────────┤│006│97年9月15日│143,000元│97年9月15日│CUA0000000│├──┼─────────┼───────────┼───────────┼───────────┤│007│97年9月20日│150,000元│97年9月22日│CUA0000000│├──┼─────────┼───────────┼───────────┼───────────┤│008│97年9月25日│50,000元│97年9月25日│CUA0000000│├──┼─────────┼───────────┼───────────┼───────────┤│009│97年10月4日│100,000元│97年10月6日│CUA0000000│├──┼─────────┼───────────┼───────────┼───────────┤│010│97年10月10日│130,000元│97年10月13日│CUA0000000│├──┼─────────┼───────────┼───────────┼───────────┤│011│97年10月16日│160,000元│97年10月16日│CU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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