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豐簡字第5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漁業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97年度偵字第125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違反不得私設漁具,以斷絕魚類之回游路徑之規定,處罰
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魚刺網壹組、鐮刀壹支及捕獲之溪哥魚捌隻拍賣所得新壹
幣壹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將犯罪事實欄一、第一行「12時」
更正為「11時40分」,及於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2、
「照片」之後補載「8張」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
項,漁業法第62條第3款、第68條,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
項第2款、第42條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漁業法第62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拘役或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塗改漁船船名或統一編號者。
二、遷移、污損或毀滅漁場、漁具之標識者。
三、私設欄柵、建築物或任何漁具,以斷絕魚類之回游路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