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投資協議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317號原告 許仲奎 被告祥興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風美君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投資協議書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萬6,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萬5,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珮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書記官黃敏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