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981號原告信合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碩琳 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 律師被告台裕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深町秀隆 訴訟代理人 張清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之主文欄其中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書記官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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