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899號
原 告 蘇琨正
法定代理人 蘇啓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錦泉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係原告就
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744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98號裁定移送前來。
查原告起訴時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3,350元,
惟原告因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係指因被
告傷害原告身體之行為所致財產或非財產上損害,未及於原告之
機車維修費用30,850元,此部分得視為原告就車損部分為訴之追
加,此部分追加請求應繳納裁判費,應徵收裁判費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30,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件所定庭期即民國109年
5月25日以前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之訴(至遲可於當
日開庭時到本院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