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傷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61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宇柔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50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鄭宇柔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秀枝
法官謝當颺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凃文琦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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