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金訴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金訴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金訴字第3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C○○
黃柏彰癸○○共同選任辯護人 曾彥錚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9362號、94年度偵字第151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C○○、黃柏彰、癸○○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C○○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黃柏彰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癸○○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之全球通儲卡叁張、中華電信儲值卡(三百元)捌張、中華電信儲值卡(五百元)壹張、行動電話手機玖支、門號卡片拾叁張、記事本伍本、變造之「 江棟樑 」及「A○○」國民身分證上之C○○、黃柏彰照片各壹張,均沒收。
事實
一、C○○綽號「 強仔 」、黃柏彰綽號「 阿水 」、癸○○綽號「 阿峰 」與年約二十五、六歲綽號「 少年仔 」、年約三十幾歲綽號「 劉仔 」(亦即綽號「 阿忠 」)之不詳真實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之犯意聯絡,自民國(下同)九十四年三、四、五月間起先後受僱於綽號「少年仔」、「劉仔」等成年男子為車手(即至各金融機構領取詐騙所得之人),而與之共組詐欺集團,先由綽號「少年仔」、「劉仔」等人依報紙上出賣存摺之廣告,或自行、或囑由C○○、癸○○與出售存摺之人聯絡後交易,以每本存摺、金融卡、密碼及印章新台幣(下同)五至六千元之代價購買如附表一所示及其他不詳姓名之人向金融機構申請之存摺、金融卡、密碼及印章,並由「少年仔」、「劉仔」等人以不詳方式取得壬○○、 邱俊霖朱軒弘 、天○○、卯○○、子○○、申○○、戊○○、 邱雲明尤丹利 、未○○、 莊惠如王攀傑 、巳○○、 林達經江瑞琪 、辰○○、午○○、亥○○、寅○○、王仁宇、 張淑愉 、巳○○、 林美翠王慈薇 等人向亞太固網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設之市內電話,供為向被害人詐騙錢之用。嗣「少年仔」、「劉仔」等詐騙集團成員即以上開人頭申設之電話,向被害人酉○○、丙○○、辛○○、地○○、宙○○、玄○○、丁○○、B○○、己○○○、戌○○、庚○○、黃○○等人(以下簡稱己○○○等人)佯稱中獎,惟須參加為會員,匯入相當款項始得領取獎金,致多數被害人等因而陷於錯誤,將現金匯入指定之前揭購得之帳戶內,旋將所匯入前開帳戶之款項提領一空,致被害人等追償無著。C○○、黃柏彰旋陸續自九十四年四月初起,癸○○則自九十四年五月六日起,由「劉仔」提供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陸續依指示持上開人頭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密碼及印章至臺中縣、市各金融機構或自動櫃員機提領詐騙所得,再交付「劉仔」收受牟利,並取得所提領金額百分之一之代價,且恃此為生而以之為常業。C○○及黃柏彰又為掩護身分,並分別與綽號「劉仔」者共同基於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C○○及黃柏彰於九十四年四月間某日,在臺中縣大里市○○○○道路下某處,提供自己照片予「劉仔」,而後由「劉仔」以將C○○照片貼上「江棟樑」之國民身分證,將黃柏彰照片貼上「A○○」之國民身分證之方式,變造二張國民身分證(江棟樑及A○○之國民身分證來源不明),交付C○○及黃柏彰持有,供掩護身分不時之需,足生損害於江棟樑、A○○及戶政機關對於國民身分證管理之正確姓。嗣於九十四年六月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許,C○○以其妻劉美齡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自小客車載同黃柏彰及癸○○一起至台中縣○○鎮○○路與鎮南街口,由癸○○下車前往設於台中縣○○鎮○○路○○○號前之華南商銀之自動櫃員機提領贓款五萬元後,為警當場查獲,並在C○○所駕車內扣得如附表所示之存摺二十九本、印章二十九顆、金融卡二十九張、空袋十個、全球通儲卡三張、中華電信儲值卡(三百元)八張(起訴書誤載為三張)、中華電信儲值卡(五百元)一張、供與「劉仔」聯絡用之行動電話手機九支、門號卡片十三張、 歐玉寶黃俊生 印章二枚、變造之「江棟樑」及「A○○」之國民身分證二張、記事本五本、亞太固網寬頻施工收執聯二十五張、行動電話申請書九張、在車上及C○○身上查扣C○○用以支付買受存摺之款項及提領之贓款計十二萬二千五百七十七元、在癸○○身上查扣領得之贓款五萬元及台灣企銀00000000000號金融卡一張。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C○○、黃柏彰、癸○○對於上揭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酉○○、丙○○、辛○○、地○○、宙○○、玄○○、丁○○、B○○、己○○○、戌○○、庚○○、黃○○等人所指訴及證人壬○○、天○○、卯○○、子○○、申○○、戊○○、未○○、巳○○、辰○○、午○○、亥○○、寅○○、 張睿筑 、甲○○(即江棟樑)、A○○、 陳立誌范惠青 、丑○○、 黃嘉南陳國安 、宇○○、乙○○、D○○、 翁健平張育仁 等人所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扣案如事實欄所載之物及員警職務報告、查扣物品照片、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匯款申請書、匯款單、 東森 寬頻電信市內電話申裝╱異動表、申請帳戶資料暨交易明細表等在卷足資佐證。而按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本院院字第一九○五號第二○三○號之一第二二○二號前段等解釋,其旨趣尚屬一致,司法院著有釋字第一○九號解釋可參。又共同實施犯罪行為為共同正犯構成要件之一,所謂共同實施,雖不以參與全部犯罪行為為限,要必分擔實施一部分,始得為共同正犯(最高法院四十六年台上字第一三○四號判例參照)。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如就構成犯罪事實之一部,已參與實施,即屬共同正犯。上訴人既於他人實施恐嚇時,在旁助勢,攔阻被恐嚇人之去路,即已分擔實施犯罪行為之一部,自係共同正犯,原判決以幫助犯論擬,非無違誤(最高法院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七七號判例參照)。被告C○○於偵查中已供明其受僱收簿子及領錢,被告黃柏彰及癸○○所負責之部分亦係收簿子、領錢等語,被告癸○○偵查中亦供述稱:「一個阿忠的與我碰面,起先叫我看報紙幫忙找買簿子,我幫忙收購二、三個,當時是C○○與賣簿子的通話,約時地交付」等語。徵諸被告C○○、黃柏彰、癸○○等人既為詐欺集團收購存摺並且領取詐欺所得款項,再參酌被告C○○、黃柏彰、癸○○等人所攜帶之資料等,其等所為,顯非單純為幫助犯罪之行為,被告C○○、黃柏彰、癸○○就所犯之常業詐欺犯行部分,與年約二十五、六歲綽號「少年仔」、年約三十幾歲綽號「劉仔」(亦即綽號「阿忠」)之不詳真實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等人間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其等間均有合作之關係,實有分工關係存在,經核應係屬犯罪構成要件內之行為,揆諸前揭司法院解釋及最高法院判例釋示之說明,應均成立正犯無疑。此外,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一○號判例參照)。被告C○○、黃柏彰、癸○○於本院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調查時,到庭供述稱如下:「(法官問:你們三人這段期間是否有其他工作?)被告C○○答:我有推銷販賣薰香燈、精油等,是在禮拜六、禮拜日做的,我有薰香公司會員卡片的證件,可以證明我有販賣,是傳銷性質的,因為當時媒體報導說精油會爆炸,所以收入很不好,擔任車手期間只有販賣出去過一、二瓶的精油而已,一瓶約二千多元,我可以從販賣一瓶抽得三、四百元,除此我並沒有從事其他工作。被告黃柏彰答:我擔任車手期間並沒有從事其他工作。被告癸○○答:我擔任車手期間並沒有從事其他工作。」(見本院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訊問筆錄),足認該段期間,被告C○○、黃柏彰、癸○○等三人生活開銷均係靠前開犯行之收入維生無疑,且被告C○○、黃柏彰、癸○○等三人前揭參加詐欺集團期間甚長,亦見被告C○○、黃柏彰、癸○○等三人所為,並非偶而為之,其等犯行有一定之分工及規模,所得亦甚鉅,顯然被告C○○、黃柏彰、癸○○等三人均有恃該犯行所得維生,應係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無訛。是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判例說明,被告C○○、黃柏彰、癸○○等三人前揭犯行,依目前社會生活狀況,被告C○○、黃柏彰、癸○○等三人所得金額已足供日常生活所需,顯具以此所得供應生活所需之主觀意思,復有反覆實施犯行之客觀表徵,自均係以此為業,益徵被告C○○、黃柏彰、癸○○等三人確有以此為常業之犯意甚明。是綜據上述,足認被告C○○、黃柏彰、癸○○等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均堪予採信,事證至臻明確,被告C○○、黃柏彰、癸○○等人犯行均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C○○、黃柏彰、癸○○等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而按以犯竊盜罪為常業,當然有連續性,其行竊多次,並不發生連續犯問題。常業犯本有連續性,而刑法第三百四十條、第三百二十二條復特列論罪之專條,即應適用該專條處斷,並不發生連續犯問題(最高法院二十七年上字第一九二五號判例、最高法院四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三五四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併予敘明。再被告C○○、黃柏彰另犯刑法第二百十二條之變造特種文書罪。被告C○○、黃柏彰、癸○○就所犯之常業詐欺罪部分,與年約
二十五、六歲綽號「少年仔」、年約三十幾歲綽號「劉仔」(亦即綽號「阿忠」)之不詳真實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等人間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C○○、黃柏彰就所犯變造特種文書罪部分,分別與「劉仔」間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C○○、黃柏彰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處斷。爰審酌被告C○○、黃柏彰、癸○○等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所生危害及犯罪後均坦認罪愆,頗具悔意,然犯罪後迄今仍未與被害人酉○○、丙○○、辛○○、地○○、宙○○、玄○○、丁○○、B○○、己○○○、戌○○、庚○○、黃○○等人達成民事和解,取得諒解,被告C○○、黃柏彰、癸○○均年輕且身心健全,竟不思循正軌營生,圖牟暴利,而為前開犯行,嚴重破壞社會治安及有礙金融秩序,助長犯罪歪風,並增加追緝犯罪之困難,實不宜輕縱,以維社會治安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是本案扣案之全球通儲卡三張、中華電信儲值卡(三百元)八張、中華電信儲值卡(五百元)一張、供與「劉仔」聯絡用之行動電話手機九支、門號卡片十三張、記事本五本、變造之「江棟樑」及「A○○」國民身分證上之C○○、黃柏彰照片各一張,為被告C○○等人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等人或共犯等人所有,爰均依法併予宣告沒收之。至於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存摺二十九本、印章二十九顆、金融卡二十九張、在被告癸○○身上查扣之台灣企銀00000000000號金融卡一張,雖為被告C○○等人供犯罪所用之物,但非屬被告等人或共犯等人所有,爰不依法併予宣告沒收之。其餘扣案之歐玉寶及黃俊生印章二枚、空袋十個並無證據足資證明係供被告C○○等人供犯罪所用之物;扣案之亞太固網寬頻施工收執聯二十五張、行動電話申請書九張亦非供犯罪直接所用之物,爰亦均不依法併予宣告沒收之。另在被告C○○身上查扣之十二萬二千五百七十七元贓款、及在被告癸○○身上查扣領得之贓款五萬元,則為被害人等所有,應予發還,均無從宣告沒收,亦併予敘明。
三、至於公訴意旨認被告C○○、黃柏彰、癸○○前揭犯行,另牽連觸犯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三項之以犯洗錢之罪為常業罪,而應依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從一重罪處斷。惟按掩飾或隱匿因自己或他人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屬洗錢防制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之「洗錢」;並需依同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觸犯屬該法所稱「重大犯罪」者,始足成立觸犯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之洗錢罪或同法第九條第三項之以犯洗錢之罪為常業罪。惟查本件被告C○○、黃柏彰、癸○○係以詐欺集團之綽號「少年仔」、「劉仔」等人提供之前揭人頭帳戶供前開詐欺集團使用,用供被害人等遭詐欺時匯款帳戶提領贓款之用,經核其等擔任車手提領贓款之後,並無進一步掩飾或隱匿因自己或他人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行為,顯與洗錢防制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之「洗錢」定義不符,應無成立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之洗錢罪責之餘地,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犯行與前揭論罪科刑犯行部分,有牽連犯關係,屬裁判上一罪,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三百四十條、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朱光國
法官洪堯讚法官洪俊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罰金部份業經提高十倍為三千元)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罰金部份業經提高十倍為一萬元)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附表:存摺及印章:
編號戶名金融機構帳號
呂利敏 大里草湖郵局00000000000000000
0 潘春風 萬巒郵局0000000000000000
0陳立誌古坑郵局000000000000000000
0 羅倫仲 台南西華郵局00000000000000000
0 廖榮信 斗六鎮北郵局0000000000000000
0 葉振洋 高雄康莊郵局00000000000000000
0朱佩真埔里中心碑郵局00000000000000000
0 蔡合坤 斗六西平路郵局00000000000000000
0陳基財土庫郵局00000000000000000
十龐貴華第一銀行大里分行00000000000
十一許豐祥第一銀行斗六分行00000000000
十二范惠青第一銀行斗六分行00000000000
十三丑○○合作金庫新莊分行0000000000000000
十四龐貴華合作金庫大里分行0000000000000000
十五范惠青台灣企銀斗六分行00000000000
十六丑○○台灣企銀新莊分行00000000000
十七黃俊生彰化銀行大肚分行00000000000000
十八 蔡仲文 彰化銀行台南分行00000000000000
十九 許文正 臺中商銀田中分行0000000000000十黃嘉南台中商銀國光分行000000000000
00龐貴華第七商銀國光分行0000000000000
00陳國安台灣銀行德芳分行000000000000
00宇○○遠東商銀新莊富國00000000000000
分行
二四乙○○台北銀行雙和分行000000000000
00吳維熊第一商銀臺中分行00000000000
00龐貴華土地銀行000000000000
00D○○ 板信 銀行三重分行00000000000000
00黃洽錠萬泰銀行員林分行000000000000
00宇○○富邦銀行新莊分行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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