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17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12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書記官陳志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