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8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8642號債權人藝術新家社區管理委員會
5樓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因聲請狀當事人欄債權人之記載為「藝術新家社區管理委員會」與狀尾所蓋之印文為「藝術新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不符,經本院以裁定命債權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其正確名稱究為「藝術新家社區管理委員會」抑或為「藝術新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11月25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