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交重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過失傷害案件(98年度交簡字第220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洪志賢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書記官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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