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510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510號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林聖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柒仟柒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二九計算之利息,與自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二九,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五八,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