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阮廖天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倉福 間因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5號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0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書記官黃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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