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阮廖天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倉福 間因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5號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0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書記官黃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