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虎簡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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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虎簡附民字第21號

原告 邱美鈴

被告 吳映慧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1年度虎金簡字第2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潘韋丞

法官鄭苡宣

法官黃郁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芳宜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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