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024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郭賡揚
魏存慧 被告 岳鋒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政諺 被告 江繕竹 (原名: 陳江 孟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書記官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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