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500號
原告 黃婇崴
被告 賴冠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185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莊玉熙
法官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慧嵐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500號
原告 黃婇崴
被告 賴冠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185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莊玉熙
法官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慧嵐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