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9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9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96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財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448號),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之「彰化」之記載,均更正為「臺中」;「簡字」之記載均更正為「訴字」。
理由
一、按刑事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9條規定,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之「彰化」、「簡字」之記載,均顯係誤載,且此誤載之更正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依法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蘇品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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