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42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家寶上列受刑人因假釋後更定刑期,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家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家寶原已奉准假釋出獄,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經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假釋後更定刑期,於民國110年4月23日經法務部矯正署重新審核,認仍符合假釋要件,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4月23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0015601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再行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郭鍵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玲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