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60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壎聘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7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壎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羅壎聘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忠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附表:受刑人羅壎聘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傷害│違背安全駕駛罪│││││││├────────┼─────────┼─────────┼─────────┤││││││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70日│││││││├────────┼─────────┼─────────┼─────────┤│犯罪日期│101年06月04日│101年08月0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署101年度│臺中地檢署101年度│││年度案號│偵緝字第1729號│偵緝字第1728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中簡字第114│102年度交易字第256│││││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01月28日│102年03月29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中簡字第114│102年度交易字第256│││││號│號│││判決├────┼─────────┼─────────┼─────────┤││判決│102年03月04日│102年08月1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之案件││││├────────┼─────────┼─────────┼─────────┤││臺中地檢102年度執│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備註│字第4438號(已執畢│字第9224號(尚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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