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3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兵役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犯妨害兵役罪,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四七三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二五一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五款之避免臨時召集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秦建華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