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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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強盜殺人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37號聲明人 吳永明 上列聲明人因強盜殺人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第三審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343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又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本院提起非常上訴。故僅檢察總長有提起非常上訴之權限,並無許由被告等原當事人逕行提起之餘地。
二、本件聲明人吳永明因強盜殺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重訴字第5號判決,向本院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43號判決,以其上訴為無理由,從實體上駁回在案。聲明人復具狀聲明非常上訴,依上開說明,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洪昌宏
法官吳信銘法官李釱任法官王國棟法官許錦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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