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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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抗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201號抗告人EricBeech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高佩倫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1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台聲字第1415號裁定駁回,此裁定於民國107年12月28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至於抗告人另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08年度台聲字第312號裁定駁回,特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傑夫
法官盧彥如法官黃莉雲法官林麗玲法官周玫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