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9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925號上訴人 黃鏡秤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訴字第120號,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135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協商判決之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1第1項規定,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3編第1章及第2章之規定。既未準用第3編第3章關於第三審之規定,依明示其一,排斥其他原則,協商判決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此為本院一致之見解。
二、本件上訴人黃鏡秤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經第一審依刑事訴訟法所定之協商程序為科刑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原審從程序上駁回其第二審上訴,依首開說明,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猶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至上訴人請求本院從輕量刑及諭知緩刑部分,因本件既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則上開請求即屬無從審酌,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宗鎮
法官何菁莪法官段景榕法官張智雄法官陳世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