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罪定其應執行刑減輕其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35號聲請人 李元壽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藥事法等罪定其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第三審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127號),聲請減輕其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請人李元壽因違反藥事法等罪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撤銷原裁定並改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1965號),向本院提起再抗告,經本院裁定後,復具「刑事聲請狀」聲請減輕其刑,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宗鎮
法官何菁莪法官段景榕法官張智雄法官陳世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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