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186號原告環諒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吳笨 財產管理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622,0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5,5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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