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02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吉林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吉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吉林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徒刑,共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於民國102年3月11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黃吉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徒刑,共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後,於102年3月11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
103年10月1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9月20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錢衍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聖儒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