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87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新鴻 (原名: 陳旺湖陳佳湖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附表是否有誤?(附表編號僅002,無001)
二、債務人陳新鴻(原名:陳旺湖、陳佳湖)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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