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8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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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871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翠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依新臺幣174,930元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依客戶基本資料貸款帳戶所載,本金餘額為141,350元)
二、債務人陳翠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