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380號原告 施嘉昌 被告 林香 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0年十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書記官賴淵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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