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11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圭寅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圭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圭寅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在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2年4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依刑法第96條但書之保安處分,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先後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7號、第6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6月,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48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裁定書附卷可稽。受刑人自101年6月15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2年4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原為102年9月14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9月2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4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在卷足憑。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顏維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書記官王誠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