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6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在臺灣臺南戒治所戒治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3月18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378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5285號),判處有期徒刑九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雖為刑法第320條之竊盜罪,然宣告刑為有期徒刑九月,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