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1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6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偽證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3年11月8日犯偽證罪,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18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669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張維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