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8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543號)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叁、肆、伍、陸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叁、肆、伍、陸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至編號6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楊清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