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再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再簡字第1號
再審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訴訟代理人 丙○○
再審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11月2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
第二辦公大樓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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