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6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6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613號債權人 謝進祥 債務人東星禽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韋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 伍佰 肆拾陸萬柒仟柒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支票利息應自提示日(退票日)起算,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7年度司促字第5613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107年4月3日│503,000元│107年4月10日│AG0000000│├──┼─────────┼───────────┼───────────┼───────────┤│002│107年4月27日│615,600元│107年5月23日│AG0000000│├──┼─────────┼───────────┼───────────┼───────────┤│003│107年4月30日│1,148,400元│107年5月23日│AH0000000│├──┼─────────┼───────────┼───────────┼───────────┤│004│107年5月8日│589,300元│107年5月8日│AG0000000│├──┼─────────┼───────────┼───────────┼───────────┤│005│107年5月10日│1,048,000元│107年5月10日│AG0000000│├──┼─────────┼───────────┼───────────┼───────────┤│006│107年5月13日│300,800元│107年5月14日│AG0000000│├──┼─────────┼───────────┼───────────┼───────────┤│007│107年5月21日│1,053,000元│107年5月21日│AG0000000│├──┼─────────┼───────────┼───────────┼───────────┤│008│107年5月25日│209,600元│107年5月25日│A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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