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76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7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767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李欣潔
黃虹 語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本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2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0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詹慶堂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書記官李云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767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001│ 詹翊瑋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4年1月14日│94年10月17日│200,00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