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9年度裁字第143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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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9年裁字第143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有關稅捐事務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四三八號
原告信謙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 張盛 和右當事人間因有關稅捐事務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台八九訴字第一七○五七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查行政訴訟法於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四條規定,新法施行後,不服再訴願決定之再訴願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法定期間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準此,於新法施行後,當事人不服訴願或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者,須向該管高等行政法院為之。
二、本件原告因有關稅捐事務事件,不服行政院台八九訴字第一七○五七號再訴願決定,於八十九年八月九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揆諸首揭說明,本院對本事件無管轄權。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
9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曾隆興
法官吳錦龍法官劉鑫楨法官鄭淑貞法官林家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阮桂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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