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44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四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九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具保人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受刑人逃匿,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審核卷證資料,於法定要件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宋恭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94年8月8日
書記官劉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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