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1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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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148號債權人 張學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庭甄 、 陳卉潁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聲請債權與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57號支付命令所
示債權是否相同?如是,請釋明重複請求之理由暨依據為何?如否,則請表明不同之處(含請求、原因事實)。
㈡確認 王苡希 是否為本件債務人(因原聲請狀與陳報狀記載不同)?如是,請表明其請求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書記官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