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1年訴字第46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有關教育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111年度訴字第467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秋如 訴訟代理人 曾建元 (教授)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教育部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67號判決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審判長法官許麗華
法官傅伊君法官郭淑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書記官劉聿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