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再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再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共有物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再字第25號再審原告 盧孔德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范盛喆 間返還共有物再審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12萬0,800元(計算式:頂樓建物所在公寓大廈坐落基地即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原審起訴時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3萬5,000元×判決附圖所示編號A之頂樓建物面積53.12平方公尺÷頂樓建物所在公寓大廈為4層樓=312萬0,8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4萬7,98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補正,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容正
法官紀文惠法官賴武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書記官章大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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