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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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84號聲請人 劉瑞蓮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564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法官及書記官迴避,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許勻睿法官楊舒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書記官常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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