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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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家親聲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55號聲請人丙○○
乙○○
丁○○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張秉正 律師(法律扶助)相對人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自本裁定確定之日起至民國一一五年二月十七日止,按月於每月五日前給付聲請人丙○○扶養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佰貳拾貳元。如遲誤二期未履行者,其後十二期視為亦已到期。
相對人應自本裁定確定之日起至民國一一六年八月十七日止,按月於每月五日前給付聲請人乙○○扶養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佰貳拾貳元。如遲誤二期未履行者,其後十二期視為亦已到期。
相對人應自本裁定確定之日起至民國一一八年三月四日止,按月於每月五日前給付聲請人丁○○扶養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佰貳拾貳元。如遲誤二期未履行者,其後十二期視為亦已到期。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父,然聲請人之母甲○○於民國100年1月25日協議離婚,並約定對於聲請人三人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由甲○○單獨任之。但相對人始終未曾依照離婚協議書之約定給付扶養費用,甚至未曾探視聲請人,聲請人全賴政府補助與團體資助度日。而依照行政院主計處發布之月平均消費支出資料,居住於花蓮縣地區人民110年平均月消費支出為新臺幣(下同)20,445元,爰依民法第1084條第2項,請求相對人應按月給付每名未成年子女10,222元之扶養費用等語。並聲明:㈠聲請人應自本裁定確定日起,按月給付聲請人丙○○10,222元,至115年2月止,如有1期未如期履行,期後之6期視為亦已到期。㈡聲請人應自本裁定確定日起,按月給付聲請人乙○○10,222元,至116年8月止,如有1期未如期履行,期後之6期視為亦已到期。㈠聲請人應自本裁定確定日起,按月給付聲請人丁○○10,222元,至118年3月止,如有1期未如期履行,期後之6期視為亦已到期。
二、相對人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調查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以為任何陳述。
三、按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民法第1084條第2項、第1119條、第11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父母對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係基於父母子女之身分而來,父母應依各自資力對子女負扶養義務。若均有扶養能力時,對於子女之扶養費用均應分擔。
四、相對人為聲請人之父親,依前揭說明,自應對聲請人負扶養義務。又民法第12條雖已修正成年年齡為18歲,並於112年1月1日起施行,但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規定「於112年1月1日未滿20歲者,於同日前依法令、行政處分、法院裁判或契約已得享有至20歲或成年之權利或利益,自同日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得繼續享有該權利或利益至20歲」,故出生於000年0月0日前之未成年子女,仍得請求扶養費用至滿20歲止。故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按月給付扶養費用至其滿20歲止,即屬有據。本院審酌未成年子女現居住於花蓮縣,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顯示,108、109、110年度花蓮縣居民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為20,041元、19,300元、20,445元,而於108年度至109年度臺灣省(含花蓮縣)最低生活費均為12,388元,110年度為13,288元,111年度為14,230元。又甲○○108年迄今除零星之公益團體補助外,查無財產所得;相對人名下有四部汽車,查無所得資料,勞保資料顯示曾於111年7月至8月短暫投保,投保薪資為25,250元。甲○○與相對人均查無穩定所得;及審酌未成年子女之年齡、學雜費、食衣住行支出、醫療照護需求等,及考量聲請人未領有補助(見本院卷第223頁至第225業),認未成年子女每月生活所需之扶養程度為20,445元,而 陳方誼 與相對人之經濟能力相若,各應負擔2分之1之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故聲請人請求自本裁定確定之日起至其成年之日止,相對人每月負擔扶養費用10,222元,其請求應為有理由。
五、扶養費乃維持受扶養權利人生活所需之費用,就將來給付之費用之需求係陸續發生,並非應一次清償或已屆清償期之債務而得命分期給付,屬定期金性質,依家事事件法第107條第2項、第100條第4項規定,得酌定逾期不履行時,喪失期限利益之範圍或條件,爰定相對人於每月5日前給付,並酌定2期逾期不履行者,其後之12期喪失期限利益,以維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
六、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効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書記官蔡昀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