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715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匯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狀載債務人匯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謝博隆 是否為其合法代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確認謝博隆、 呂春慧 、乙○○、 湯涵雲 、 謝雨岑 、 謝曜駿 、 李進祥 、 李羚蓉 是否亦為本件之債務人;若是,應補 陳得據 以向其請求之法律關係及原因事實,及謝博隆、謝曜駿、李羚蓉之住居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書記官賴素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