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1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蔡學治 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公示催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111年1月4日以宜院深111司催辰字第1號函請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函業於111年1月17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