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77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務人 陳麗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零捌佰零捌元,及其中柒萬貳仟捌佰柒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收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收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收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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