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68號上訴人 陳張雪 被上訴人 林文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6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宗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書記官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