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57號原告 吳秀怨 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翔玠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2第1項亦規定甚明。查原告主張之二項聲明,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而有互相競合之關係,是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6萬元。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3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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